实用技术依托单位管理办法
2007-08-06 14:29:39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依托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对技术依托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指导下,负责全国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本辖区内的技术依托单位实行监督管理,并积极支持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及示范工程在本地区推广实施,对在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技术依托单位颁发“技术依托单位证书”。“技术依托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条 技术依托单位向技术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应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用户签订“技术合同“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不得低于项目申报书上的指标。
第五条 技术依托单位在其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当年六月底前,可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复评,填报有关材料(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复评一次),参加当年的专家评审,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后,可延长有效期三年,重新颁发证书,并纳入新的年度推广计划。
第六条 技术依托单位申请延长技术依托单位证书有效期,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 推广实施已具有一定成效,取得了一定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 技术较三年前有大的提高,与同类技术比较具领先水平;
(三) 推广前景依然广阔,有继续支持推广的必要;
(四) 技术依托单位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实施后服务信誉较高。
第七条 技术依托单位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撤消该技术推广项目,取消其技术依托单位资格,并收回证书。
(一)申报技术不实,瞒报、伪造有关情况、数据或技术质量明显下降;
(二)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擅自伪造、涂改、转让技术依托单位证书;
(四)进行超出实际适用范围或其他方面的误导宣传,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八条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在应用实施过程中出现所有权争议的,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可终止技术依托单位资格,终止技术依托单位证书。待争议由有关部门解决后,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根据情况,或恢复技术依托单位资格,恢复技术依托单位证书,或者撤消技术依托单位资格,撤消技术依托单位证书。
第九条 技术依托单位证书失效后,该技术不再视为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该技术的持有单位,应停止使用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证书,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