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本站
  • 我要链接
  •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新闻中心
  • 标准规范
  • 会员风采
  • 产品认证
  • 实用技术
  • 示范工程
  • 业内专家
  • 绿色之星
  • 政策法规
  • 动态前沿
  • 技术评议
  • 国际交流
  • 注册工程师
  • CIEPEC

首页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管理文件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08-06-03 17:20:32

第一条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 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 2 个半天进行,各为 4 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 每部分内容均为 2 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 3 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等专业,详见附表 1,下同)或相近专业(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详见附表 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 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第六条 截止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 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 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 号)处理。
 

录入:小戴

0 个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评论

请 注册,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环保产业系统网站

  • 协会专业委员会网站
  • 地方环保产业协会网站
  • 节能减排相关行业网站
  • 重点环保企业、科研院所网站

全站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通知公告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100问》一书即将出版发行
  •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网站 征稿启事
  • 2010年城市水业战略论坛邀请函
  • 《绿色之星》环保行业品牌产品复审工作的通知

《中国环保产业》

最新文章

  • “十二五”计划要控制氨氮
  • 中德环保专家考察塔里木...
  • 代表委员建议:加大农村...
  • 全国政协委员万鄂湘建议...
  • 让企业当好排头兵
  • 低碳经济成为代表委员关...
  • 中国人如何走向低碳生活?
  • 济南开建垃圾焚烧发电项...
  • 世界首座高温气冷堆核电...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 《中国环保产业》编辑部...
  • 循环经济资讯第15期
  • 我协会组织编制的《酿造...
  • 兰州将建一流垃圾焚烧处...
  • 低碳战略的时代抉择
环境保护部 中国水网 环境报 中国网 环保设备网 环保英才网 人民网 谷腾环保网 国际融资服务网 中搜
资源网 凤凰网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21世纪网 中国工程招标网 中国固废网 中国机电数据网 中国招标网 招标网 中国节能减排网 环保联盟 绿色之星 燕赵环保网 环保设备网 我爱环评网 融资通.中国 granite
更多>>

Copyright© 2008-2009 caepi.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北京银谷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电话:010-51555009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45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