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本站
  • 我要链接
  • 联系我们
  • 隐私条款
  • 新闻中心
  • 标准规范
  • 会员风采
  • 产品认证
  • 实用技术
  • 示范工程
  • 业内专家
  • 绿色之星
  • 政策法规
  • 动态前沿
  • 技术评议
  • 国际交流
  • 注册工程师
  • CIEPEC

首页 > 标准规范 > 相关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10-02-09 09:20:09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9号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标准备案 令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  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六条  [暂缓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

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质量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排放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污染源或者特定产品污染源;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各行业的污染源;

(三)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监测方法要求]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监测方法,应当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尚无适用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某种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时,应当通过实验和验证,选择适用的监测方法,并将该监测方法列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附录。适用于该污染物监测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实施监测。

第十条  [修订、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一)新制定发布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已作规定的;

(二)新制定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十一条  [重新报备]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后,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报送备案。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报批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征求意见文件后45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地上一年度制定发布或者废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包括标准的名称和编号等。

环境保护部每年发布公告,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范围]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全部范围或者辖区内特定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外的任何机构不得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用语]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同类行业污染源或者同类产品污染源,采用相同监测方法,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限值、控制要求,在其有效期内严于相应时期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0 个关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评论

请 注册,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环保产业系统网站

  • 协会专业委员会网站
  • 地方环保产业协会网站
  • 节能减排相关行业网站
  • 重点环保企业、科研院所网站

全站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通知公告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100问》一书即将出版发行
  •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网站 征稿启事
  • 2010年城市水业战略论坛邀请函
  • 《绿色之星》环保行业品牌产品复审工作的通知

《中国环保产业》

最新文章

  • 丁玉华:开创低碳绿色发...
  • 环保部副部长周建:将环...
  • 专访云南省长:将在城镇...
  • 张力军就节能减排和应对...
  • 迈向安全环保高效之途
  • 有机硅表面活性剂为环保...
  • 我国成功创制环保农药四...
  • 红太阳自筹4.74亿投...
  • 第二届环境友好型农药制...
  • 关于举办2010年注册...
  • 两会建议提案成印业风向...
  • 国家电网薛禹胜代表: ...
  • 中电投总经理陆启洲委员...
  • 华能总经理曹培玺代表:...
  • 华北电网董事长马宗林代...
环境保护部 中国水网 环境报 中国网 环保设备网 环保英才网 人民网 谷腾环保网 国际融资服务网 中搜
资源网 凤凰网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中国工程招标网 中国固废网 中国机电数据网 中国招标网 招标网 中国节能减排网 环保联盟 绿色之星 燕赵环保网 环保设备网 我爱环评网 融资通.中国 granite
更多>>

Copyright© 2008-2009 caepi.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北京银谷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办单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电话:010-51555009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45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