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之星》品牌管理办法

2007-07-11 15:36: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绿色之星》品牌战略的实施,加强《绿色之星》品牌的监督管理,规范《绿色之星》品牌的评价,维护《绿色之星》品牌信誉,树立环境友好型品牌形象,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之星》品牌是指:有利于循环再利用、有利于减少污染排放、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不损害人体健康、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并符合国家产业及技术政策的各类环境友好产品、工程、企业、社区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绿色之星》品牌的标识---《绿色之星》商标,是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共同确认、发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环保证明性商标。该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具备一定的环保技术水平。
第四条 《绿色之星》品牌申报与评价工作原则
(一)自愿申报原则;
(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价原则;
(三)不搞终身制原则;
(四)优中选绿,绿中选星原则;
(五)服务企业,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
第五条 《绿色之星》品牌评价工作,建立以环境效益评价为主要内容,以行业组织为主体,以行业、企业、媒体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广机制。
第六条 境外企业或机构申报《绿色之星》品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是《绿色之星》品牌证明性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绿色之星》品牌及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为引导企业创建《绿色之星》品牌,保证品牌评价质量,推动评价工作开展,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倡导、联合相关行业,共同成立中国环境友好型品牌技术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开展《绿色之星》品牌的评价和推进工作。
第九条 联盟下设《绿色之星》品牌评价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联盟的办事机构,负责联盟具体运营和日常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设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内,负责中国《绿色之星》品牌评价推进、监督检验和打假维权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并发布《绿色之星》品牌申报办法及评价细则;编制评价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各行业专家委员会,进行项目评审;确定各项目综合评价结果;负责各行业工作办公室的管理;日常申报的组织管理;《绿色之星》商标权使用与管理;《绿色之星》品牌的宣传策划,质量监督和维护品牌的形象等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行业(机构)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项目评价技术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初步评价。
第十二条 《绿色之星》品牌评价在相关行业内设立行业工作办公室,各行业工作办公室接受秘书处的指导与监督,做好咨询工作的年度计划,定期向秘书处汇报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品牌的市场宣传、项目的申报和推荐。
第十三条 参与《绿色之星》品牌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各申报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绿色之星》品牌评价申报表(可在相关网站下载申报表格),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送至行业所在《绿色之星》工作办公室或《绿色之星》品牌评价工作秘书处。
第十五条 申报《绿色之星》品牌的项目,应为节能减排、综合利用、低毒无害等项目。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有相应的项目技术鉴定,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各项监测和检测报告齐全(具体的内容按照相应的评价细则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项目知识产权权属不明确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产品生产或项目施工过程中缺少国家、行业、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指导和控制的;
(四)申报之日起前三年,申报单位受过当地司法、行政、工商部门处罚的;
(五)项目的技术性能和环保特性不符合《<绿色之星>品牌评价技术要求》有关内容的;
(六)单位形象在所在区县以上负面影响大、周边社区投诉和抱怨较多的;
(七)生产原材料来源不明,供销手续不全或生产所使用原材料不符合国家和当地环境保护,节能方面法律、法规和其它相关要求的;
(八)单位售后咨询服务管理体系混乱,缺乏管理制度或制度执行差的;
(九)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七条 《绿色之星》评价建立以科技创新评价、质量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与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一)科技创新评价指标包括:申报项目的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环境与生态指标水平。
(二)质量评价指标包括:申报项目的质量、工艺水平和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度。
(三)环境效益评价指标包括:单位在项目生命周期内对环境、生态、安全、资源充分利用以及影响;对职工和产品使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对社区和社会的环境影响,以及单位环境管理所取得的综合效益等。
(四)服务与发展评价指标包括:技术开发水平、单位规模水平和市场绿色销售水平等。
第十八条 秘书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召开《绿色之星》品牌评价行业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对有疑问的内容上报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核,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秘书处将各专家委员会的初评意见和现场审核情况汇总分析,形成综合评价意见后,组织行业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将审议确定的项目名单通过相关网站(www.caepi.org.cn网站和www.chinagreenstar.cn网站)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授予“《绿色之星》品牌”称号,颁发“中国《绿色之星》品牌证书”及奖牌。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不符合《绿色之星》评价标准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公示,并驳回申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绿色之星》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绿色之星》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绿色之星》标识,并注明产品证书编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绿色之星》证书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品牌活动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获得《绿色之星》称号的项目,如产品型号改变;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项目所在企业发生重大环境、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应撤销该项目的《绿色之星》品牌资格或经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用户对已经获得《绿色之星》称号的项目在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可直接向企业反映,并提出相应要求,企业拒不承担责任的,也可向《绿色之星》品牌评价工作秘书处投诉。《绿色之星》品牌评价工作秘书处受理用户和有关机构的投诉后,应在30天内进行处理。必要时可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申报、评价等各个环节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绿色之星》标识是绿色证明性标识。《绿色之星》证书、标识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或项目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绿色之星》品牌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绿色之星》标识;被暂停或撤销《绿色之星》称号的产品或项目、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或项目,不得继续使用《绿色之星》证书和标识;禁止转让、伪造《绿色之星》标识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识。对违者秘书处有权制止其侵权行为或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绿色之星》品牌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绿色之星》品牌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绿色之星》品牌申请。
第三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授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开展项目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绿色之星》品牌评价工作,违者,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保留对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申请企业或用户认为《绿色之星》品牌评价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向《绿色之星》品牌评价工作秘书处提出申诉,投诉监督部门应尽快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投诉方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诉讼。
(一)符合评价条件要求,但评价工作机构不予受理申报;
(二)对检查、检测或暂停、撤销证书有异议;
(三)评价工作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
(四)评价工作机构有违章收费;
(五)用户对获证产品有异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自2011年3月15日修订,原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