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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之星》证书及标识使用管理细则(图文)

2007-07-11 15:35:24

为加强《绿色之星》证书及标识使用管理,做好市场监督工作,依据《<绿色之星>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此管理细则。

  • 第一条 获得《绿色之星》证书的企业,必须在通过评审产品(商品)的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证书或在产品销售、展示过程中,出示该证书。
  • 第二条 《绿色之星》证书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统一印制,证书中载有《绿色之星》标识、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通过评审的公司及产品中、英文名称。使用该证书时不得改变证书中的任何内容、标识及样式。
  • 第三条 获得《绿色之星》证书的企业,必须在通过评审的产品(商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印制使用《绿色之星》标识。
  • 第四条 标识图形印制,应按照《绿色之星》秘书处开具的证明文件中的式样进行,其颜色指定为翠绿色,尺寸应按《<绿色之星>标识说明》的规定的比例放大或缩小(正下方应有证书编号)。
  • 第五条 企业印制使用《绿色之星》标识,要交纳一定的标识使用管理费用,目的是用于维护企业产品的形象和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止标识的滥用和盗用,其费用收取按收费标准的内容执行。
  • 第六条 《绿色之星》证书有效期届满或出现《办法》中规定的需要重新评审的情况,应按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否则,不得继续使用该证书及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