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之星》品牌证书和标识管理办法
2007-07-11 15:35:24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绿色之星》品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绿色之星》品牌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管理,维护中国《绿色之星》品牌评价工作的质量和信誉,做好市场监督工作,依据《<绿色之星>品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此管理规定。
第二条 中国《绿色之星》品牌评价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委员会)对通过评价程序的企业颁发证书,并准许其使用标识。
第三条 证书是证明项目符合《绿色之星》品牌评价技术要求和准许产品或项目使用标识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 委员会对证书和标志具有所有权,凡获证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要求,规范使用证书和标识。
第二章 证书及标识使用规定
第五条 证书由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六条 证书左上,镶嵌《绿色之星》品牌标识
第七条 证书包括证书编号、获证单位与产品(项目)中、英文名称、产品(项目)所符合的质量与环保标准、证书有效期等。
第八条 证书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以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证书到期后,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证书和标识。
第九条 获证企业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上使用证书和标识,也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证书。但获证企业在使用证书时不得随意改变证书中的任何内容、标识及样式。
第十条 证书内容为中英文对照版本,解释以中文为准。
第十一条 委员会统一规定标识的使用。
第十二条 获证企业应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场所恰当使用标识。
第十三条 标识可按标准图形等比例缩放(不超过20cm×20cm),不得变形和更改颜色使用(字体:方正大标宋简体29.7pt,颜色指定为翠绿色cmyk印刷版:60.10.100.0)。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证书和标识;未参与评价或未通过评价的企业记不得使用证书和标识。
第十五条 获证企业应按《绿色之星品牌评价收费原则》的规定向委员会交纳标识使用管理费。
第三章 证书的发布
第十六条 证书的发布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方与委员会双方已签订《绿色之星》品牌委托评价协议;
(二)申请方申报产品通过《绿色之星》品牌评价;
(三)申请方根据《绿色之星》品牌委托评价协议规定,交纳标识使用管理费,并遵守协议中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证书发布程序
(一)证书通过委员会审批,委员会在网站(www.caepi.org.cn、www.chinagreenstar.cn)发布申请方获证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满后,如委员会未收到针对申请方获证的异议,则向申请方发出获证通知,通知可以电讯、邮件、信函等形式发出。
(三)申请方接到获证通知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绿色之星》品牌委托评价协议规定交纳标识使用管理费;
(四)委员会在确认收到《绿色之星》品牌委托评价协议规定的标识使用管理费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原件以快递形式发送至申请方,并在网站(www.caepi.org.cn、www.chinagreenstar.cn)发出申请方获证简讯,将申请方和产品基础信息添加进入获证产品列表。
第十八条 证书发布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方获证信息均以www.caepi.org.cn网站和www.chinagreenstar.cn网站,两网站公布信息为准。
(二)公示期间,委员会如收到针对申请方或其产品的异议,查证属实后,委员会有权撤销申请方已获得的证书。
第四章 证书的注销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应当注销证书:
(一)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方(企业)未提交复审申请的;
(二)申请方(企业)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申请方(企业)主动放弃保持证书的;
(三)申请方(企业)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应当注销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条 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
(一)自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工程招标上使用证书。
(二)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申请方(企业)可以向委员会重新申请产品评价。被注销证书对应产品的工厂审核报告不再有效。
第五章 证书的暂停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应当暂停证书:
(一)申请方(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委员会年度监督检查结果证明企业或产品质量、环保、节能等问题,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证书的;
(二)年度监督检查结果证明申请方(企业)违反《绿色之星》产品评价的规定(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企业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委员会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要求的;
(三)申请方(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证书和标识,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
(四)证书的信息(如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障体系、环境保障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申请方未向委员会提交变更报告的;
(五)其他应当暂停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
(一)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申请方(企业)不得继续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工程招标上使用证书。
(二)由于上述相关条款暂停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委员会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条 暂停证书的恢复
(一)对由于相关条款各情形被暂停的证书,委员会须向申请方(企业)告知证书暂停的原因、期限,并根据暂停原因明确恢复证书的相关要求。
(二)申请方(企业)在证书暂停期限内,可向委员会提出恢复申请。
申请方(企业)根据委员会相关规定通过整改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委员会应当恢复其证书。
第六章 证书的撤销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应当撤销证书:
(一)证书暂停期限届满,申请方(企业)未提出证书回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二)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性能的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委员会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证企业质量保障能力或企业环境保障能力存在严重缺陷的;
(四)申请方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申报文件描述不一致的;
(五)因为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的;
(六)申请方(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标识,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证书、标识,情节严重的;
(七)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评价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其他应撤销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证书撤销的有关事项
(一)自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工程招标上使用证书。
(二)证书撤消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对被撤销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评价报告不再有效。在3年内委员会不再受理该产品的评价申请。委员会要制定严格的审核程序,认真确认申请评价的产品是否为被撤销证书产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应当制定严格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流程,保证与证书和标识使用有关的活动在受控的条件下正确实施。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的要求,不得擅自放宽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