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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资讯中心 > 协会动态

第四届理事会

2010-04-15 10:36:15

  
名誉会长:
曲格平
会      长:
王心芳
副 会 长:
(排名不分先后)
陈尚芹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副会长
尹 改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副会长
韩 伟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副会长
于越峰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副会长
刘启风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副会长
樊元生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副会长
祝兴祥
环境保护部环评司
司长
张 凯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会长
李洪程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
原副司令员
杜 琳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副会长兼秘书长
郝吉明
清华大学环境工程学院
院士
王煨冬
东达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福敏
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东初
山东三融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正军
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吴京荣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
吴岳明
江苏丰立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宋七棣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玉国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星文
浦华控股有限公司
总 裁
杨向平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陈泽峰
福建省丰泉环保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
赵隽贤
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徐凤刚
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公司
董事长
钱    雷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副院长
钱怡松
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陶小平
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总裁
黄尚渭
鑫广再生资源(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董 林
重庆三峰卡万塔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
廖志民
深圳市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秘书长:
 杜 琳
副秘书长
 郝 淳
 滕   静
 
相关
  • 常务理事单位名单
  • 理事单位名单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开展行业及专业业务活动的需要,依据会员组成特点或协会业务范围的划分所设立的、承担协会有关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分为专业委员会、分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产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协会工作的需要;
(二)有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会员组成特点或业务范围相一致的规范的名称;
(四)有固定办公场所。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协会办事机构根据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建议,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协会办事机构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并经批复同意。
(三)协会办事机构按照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并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四)召开分支机构所属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组织机构并报协会备案。  
第七条 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分支机构秘书处负责,秘书长主持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由协会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设立。
第八条 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应是在本行业或本专业中具有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单位,并积极支持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
第九条 分支机构依托单位要承诺并保证为分支机构秘书处及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工资关系管理,保障与所在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但可制定工作细则。工作细则必须与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一致,不能与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宣传贯彻《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行规行约》,根据分支机构行业或专业特点,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接受政府委托或协会安排,具体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协调本行业、本专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协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发挥协调、监督、自律、服务的基本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开展本行业、本专业发展现状、市场调研工作,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政策、技术信息,为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对本行业、本专业内的技术发展、投融资、环境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在本行业、本专业内组织全国性的技术交流活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国内外环保技术、产业合作。
第十七条 积极维护本行业、本专业的正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或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第十八条 开展与本行业、本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和委员组成。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应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在 65周岁以下。
第二十条 凡协会会员单位,经向协会相关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均可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单位委员。
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的专家为特邀个人委员。
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常务委员在全体委员单位自荐的基础上,由换届工作筹备小组提出候选名单,报协会办事机构同意后,由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协会备案。常务委员占全体单位委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提名,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协会分支机构秘书长由协会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协商,协会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提名,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秘书长由一位副主任委员兼任。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报协会办事机构备案,秘书长报协会批准后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常务委员会协商产生,报协会备案后生效。

第五章 管理与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依照《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并结合本行业、本专业的实际制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xxxxx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规程》,经委员代表大会审议、报协会备案同意后实施,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委员会是分支机构委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议事。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协会办事机构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实施。上一届分支机构秘书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提出换届方案报协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主要工作计划报送协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协助协会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为协会的会员。分支机构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其财务收支由依托单位统一监管。
第二十九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须提前一个月向协会报告,经备案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重要活动包括:
(一)举办全国性会议;
(二)全国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主办、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览及会议;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五)举办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六)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及参与的重要国际交流活动;
(七)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协会会员部负责。协会其它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对分支机构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协会在收取的会费中划拨一定的工作经费;
(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捐赠和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一)分支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书刊、资料出版和会议经费,开展调研活动以及为完成协会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任务所发生的开支;
  (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补贴。
第三十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向分支机构常委会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协会办事机构备案。

第七章 终 止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终止程序:
  (一)分支机构由于各种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协会办事机构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
  (二)协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支机构注销申请,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由协会收缴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印章,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构准予注销并发给协会分支机构注销证明文件后,分支机构即行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2009年11月17日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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