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协会介绍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业委员会

2007-11-07 14:39:24

简介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业委员会是为了加强我国垃圾处理产业的自律性管理,更好地为我国境内从事垃圾处理科研、工程服务、产品生产及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垃圾处理产业的进步和发展而成立的。该专业委员会的业务领域主要包括:城市垃圾收运、分选与预处理、垃圾堆肥、垃圾焚烧、垃圾综合处理等设备生产领域。为我国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建立了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
 


主任委员:

徐文龙 城市建设研究院院长,教授级高工

副主任委员:

戴有斌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办公室 主任

栾智慧 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 主任、高级工程师

周晓晖 深圳胜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项光明 温州市伟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长

徐海云 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高级工程师

秘书长:

徐海云 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高级工程师

副秘书长:

谢瑞强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主任

挂靠单位:

城市建设研究院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成立的,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内设职能机构,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在中国境内从事垃圾处理科研、工程咨询、设计、施工、产品生产开发及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特邀专家组成。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为中国境内从事垃圾处理科研、工程服务、产品生产及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事业单位服务,开展行业自律性管理,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利益,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垃圾处理行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职责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分选与预处理、垃圾填埋、垃圾堆肥、垃圾焚烧、垃圾资源综合处理等领域,并根据我国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对其业务范围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 宣传、贯彻国家制定的有关垃圾处理行业的政策、法规,落实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制订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二) 根据国内外垃圾处理产业的发展实际需要,制订本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办法和行规行约,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 参与组织制(修)订垃圾处理工程设计及建设的标准、规范、定额、规定、导则等,接受委托推进标准、规定的贯彻实施;组织制订本行业发展技术指南引导行业技术进步;

(四) 开展垃圾处理产业的行业协调及规范市场等工作。按照《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开展技术评估、技术推荐,参与市场管理工作;

(五) 加强垃圾处理工程咨询及产品研发的质量管理工作,做好优秀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产品生产及垃圾处理工程设计单位的推荐和评选工作,推进技术进步,提高垃圾处理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六) 组织开展垃圾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七) 开展国内外垃圾处理行业的技术、信息交流,推动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 开展垃圾处理产业发展现状、市场调研工作,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政策和信息,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服务;

(九) 维护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企事业单位的愿望和要求;

(十) 开展咨询、服务和技术中介业务;

(十一) 完成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及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凡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会员,专业或兼业从事垃圾处理设计咨询、科研开发、产品生产及垃圾处理厂运营管理的单位,经登记均可成为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单位。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情况,吸收主管部门和非会员单位具有较高声誉和行业经验的领导、专家为特邀委员或名誉委员。

第九条 委员除享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专业委员会有关工作的表决权;

(二) 优先、优惠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委员除履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和规定;

(二) 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利益;

(三) 积极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关心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 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一条 会员退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同时退出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工作制度的行为,经常委会讨论通过,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城市建设研究院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所,由该所提供人力、财力和行政管理。

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市建设研究院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所负责,其工作纳入该所的日常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委员大会,委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修)订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二)协商产生常务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三)确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五人。主任委员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是:

(一) 接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领导,贯彻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召开委员大会;

(三) 向委员大会报告委员会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 决定委员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五) 指导和监督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作为本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委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非常设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工作规划,检查工作情况,研究提出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四)决定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会秘书处作为本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聘任。

第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出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的聘任,报主任委员决定;

(三) 协调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四) 组织完成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布置的工作;

(五)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届四年,委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资助;

(二) 开展各种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 有关单位的资助和委员单位的赞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不以任何名义向委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用于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由城市建设研究院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所代管,建立专门帐号或帐目。

第六章 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建议,经委员大会通过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终止前,须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于2002年12月18日,经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一届垃圾处理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业委员会。


联系方式:

邮编:10002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城市建设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