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会籍管理办法

2007-07-09 16:11:05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团体会员——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活动的地方社会团体和行业性社会团体;
    2、单位会员——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和服务单位;
    3、个人会员——从事或热心环境保护产业工作的行业专家。
第三条;  入会程序
凡符合上述会员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都可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协会常设机构批准,并须报请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按规定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正式会员,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协会会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自动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
第四条;  会员单位享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九条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应该按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十条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决定退会,需向协会常设机构提交退会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在收到退会报告和会员证书后注销其会籍。会员退会后三年内,协会不接受其重新申请入会,三年后可以重新入会,按入会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  对不遵守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给予劝告、批评,性质严重的由常务理事会做出取消会籍的决定,同时收回会员证书并在协会内通报。被取消会籍的会员单位三年内不能再申请入会。
第八条;  自动退会或取消会籍的单位,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单位可享受以下服务:
    1、协会秘书处通过向会员单位赠送《中国环保产业》杂志和《协会内部通讯》为会员单位提供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技术等信息;
    2、会员单位可免费登陆《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同时秘书处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为会员单位提供一定的免费页面,供会员宣传自己,超过免费部分会员可享受一定的优惠。
    3、帮助会员单位寻求国际合作伙伴(包括技术转让、产品代理、资金投入等)及有关信息;
    4、协助会员单位申请有关环保资质;
    5、积极组织、协助会员单位申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科技项目等;
    6、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技术交流、培训班等可享受一定的优惠,参加协会二年一届的国际环保展览会可享受10%的优惠;
    7、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协助会员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产品推广、信息发布,为企业出谋划策等;
    8、优先享受协会为企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团体会员、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本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会籍工作由协会专门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5年3月26日,经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