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湿式烟气脱硫装置》的通知
2009-07-31 10:38:27中环协认[ 2009 ] 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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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1、原认证规则适用范围为“容量≥20t/h~≤410 t/h的燃煤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热电联产锅炉配置的各类钢制、花岗岩及其他材料制造的湿式烟气脱硫装置”,新修订认证规则改为“容量≥20t/h的燃煤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热电联产锅炉配置的各类钢制、花岗岩及其他材料制造的湿式烟气脱硫装置”; 2、原认证规则中的脱硫效率统一执行“≥85%”的标准,新修订认证规则改为“对于65t/h以下锅炉:≥85%;对于65t/h及以上锅炉:≥90%”。 自即日起,湿式烟气脱硫装置的认证检测参照以上规定标准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修订 实施规则 湿式烟气脱硫装置 通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