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湿式烟气脱硫装置》的通知

2009-07-31 10:38:27

中环协认[ 2009 ] 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9年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的《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HJ 462-2009),我中心对《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湿式烟气脱硫装置》(CCAEPI-RG-Q-024)中有关脱硫效率的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1、原认证规则适用范围为“容量≥20t/h~≤410 t/h的燃煤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热电联产锅炉配置的各类钢制、花岗岩及其他材料制造的湿式烟气脱硫装置”,新修订认证规则改为“容量≥20t/h的燃煤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热电联产锅炉配置的各类钢制、花岗岩及其他材料制造的湿式烟气脱硫装置”;

     2、原认证规则中的脱硫效率统一执行“≥85%”的标准,新修订认证规则改为“对于65t/h以下锅炉:≥85%;对于65t/h及以上锅炉:≥90%”。

      自即日起,湿式烟气脱硫装置的认证检测参照以上规定标准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主题词:修订 实施规则 湿式烟气脱硫装置 通知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2009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