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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国外注册工程师制度

日本注册建筑师制度介绍

2008-06-03 17:07:15

一、日本建筑士注册制度
(一)日本建筑士概况
根据1950年5月24日公布的日本《建筑士法》的规定,日本建筑士分为一级建筑士、二级建筑士和木结构建筑士。
一级建筑士是指取得了建设大臣颁发的执照,并用一级建筑士名义从事设计、工程监理等业务的人。
二级建筑士是指取得了都道府县知事颁发的执照,并用二级注册建筑士名义从事设计、工程监理等业务的人。木结构建筑士是指取得了都道府县知事颁发的执照,并用木结构建筑士名义从事设计、工程监理等业务的人。日本上述三种建筑士在考试、注册、执业三个方面均有所不同。日本建筑士(含三类)共有80万人。其中一级建筑士有26万人(指从注册开始计人数),目前正在从事设计工作的一级建筑士有10万至15万人。
由于日本的建筑教育体制与中国、欧美国家不同,建筑类高等教育中,建筑与结构两种专业是不分的,因此,在日本,房屋建筑设计和房屋结构设计均由建筑士来承担,也就是说,日本建筑士既可以从事房屋建筑设计,以可以从事房屋结构设计,这与我国房屋建筑设计由注册建筑师承担、房屋结构设计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有很大不同。
由于日本建筑师注册制度与结构工程师注册制度是合一的,因此,对日本建筑士注册制度的考察,也是对日本结构工程师注册制度的考察。
(二)日本建筑士考试
一级建筑士、二级建筑士或结构建筑士的考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级建筑士考试由建设大臣主持,二级建筑士或木结构建筑士考试由都道府县知事主持。

1.考试资格
(1)一级建筑士考试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一级建筑士考试:
①在规定的大学,修完正规的建筑或有关土木课程,毕业后又在建筑方面有2年以上实务经验者;
②在规定的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旧专门学校,修完正规的建筑和有关土木课程,毕业后又在建筑方面有4年以上实务经验者;
③二级建筑士有4年以上实务经验者;
④建设大臣认为与上述资格具有同等以上知识和技能者。

(2)二级建筑士和木结构建筑士的考试资格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参加二级建筑士和木结构建筑士考试;
①在规定的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完正规的建筑课程毕业者;或者在这些学校修完正规的土木课程,毕业后又在建筑方面有1年以上实务经验者;
②在规定的高等学校或中等学校,修完正规的建筑或有关土木课程,毕业后又在建筑方面有3年以上实务经验者;
③都道府县知事认为具有与上述要求同等以上知识和技能者;
④在建筑方面有7年以上实务经验者。

2.考试内容
一级建筑士、二级建筑士的考试,是考察其设计和工程监理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分为学科考试和设计制图考试两部分。学科考试合格者方能参加设计制图考试。学科考试合格者、设计制图不合格时,在以后的2年中可以免除学科考试。一级建筑士的学科考试分为四个部分即第一部分包括建筑设计、环境工程、建筑设备;第二部分包括建筑法规;第三部分包括结构力学、各种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第四部分包括建筑施工、建筑预算。二级建筑士的学科考试有设计、法规、结构、施工四个方面。
木结构建筑士的考试,是考察其小规模木结构建筑物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三)日本建筑士注册
1.注册机关
一级建筑士由建设省注册,并由建设大臣颁发执照。
二级建筑士和木结构建筑士由都道府县知事颁发执照。
2.注册条件
对于建筑士考试合格者,一般均可获得注册,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不能注册。
第一种情形是: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发给一级建筑士、二级建筑士或木结构建筑士执照:
(1)未成年者;
(2)禁治产业者或准禁治产业者;
(3)受监禁以上刑事处罚者被吊销执照,从吊销之日起不足两年者。
第二种情形是: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发给一级建筑士、二级建筑士或木结构建筑士执照。
(1)受到监禁以上刑事处罚者;
(2)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因犯有关于建筑罪而被处以罚款者;
(3)按建筑士法第十条一款规定被吊销执照,从吊销之日起不足5年者。
(四)日本建筑士的执业
1.建筑士的业务
建筑士除了从事设计和工程监理以外,还可以从事有关建筑工程合同事务、建筑工程的指导监督、有关建筑物的调查、鉴定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代理业务,但木结构建筑士仅限于有关木结构建筑物的业务。
2.建筑士的执业机构
建筑士的执业机构是建筑士事务所。建筑士执业,必须加入经过登记的建筑士事务所。
3.建筑士的权利与义务
(1)建筑士的权利
①建筑士称号的专有权
日本建筑士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非建筑士者不得使用建筑士或容易与其发生混淆的称号;二级建筑士不得使用一级建筑士或容易与其发生混淆的称号;木结构建筑士不得使用一级建筑士、二级建筑士或容易与其发生混淆的称号。
②设计文件签字权
一级建筑士、二级建筑士或木结构建筑士在从事设计时,必须在设计图纸上签名和盖章,否则,设计图纸无效。这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2)建筑士的义务
①建筑士必须诚实地开展业务,努力提高建筑物的质量。
②建筑士必须按照法令或条例的有关标准,从事建筑物设计。
③建筑士必须努力提高设计、工程监理方面的必要知识和技能。
(五)日本建筑士的管理
1.日本建筑士的考试管理
日本一级建筑士的考试具体事务可以由建设大臣委托其指定的机关负责;日本二级建筑士和木结构建筑士的考试具体事务可以由都道府县知事指定的机关负责。建筑士法对指定的标准、指定的公布、委托的程序、考试事务规程、帐册设置、监督检查等均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为了施行建筑士法,建设大臣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指定的考试机关报告建筑士考试事务情况,或者派人深入指定考试机关事务所,就建筑士考试事务的现状或设备、帐册、文件及其它情况进行检查。
2.日本建筑士的注册管理
日本建筑士在领到执照后30日内,必须申报自己的住址及其它规定的事项。当这些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向有关人员申报。
设置名册。一级建筑士名册设置在建设省、二级建筑士及木结构建筑士名册设置在都道府县。
当建筑士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发给执照的建设大臣和都道府县知事可以给予警告、令其在一年以内停止业务或吊销执照:
(1)受到监禁以上刑事处罚时;
(2)违反法律以及建筑方面法规时;
(3)发生业务上的不诚实行为时。
3.日本建筑士的执业管理
都道府县知事在建筑士法的实施中可以要求建筑士事务所的开设者或管理建筑士事务所的建筑士提交必要的报告,或派员深入建筑士事务所检查设计图纸和说明书及其他物品。
根据日本建筑士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对没有取得执照,而以营业为目的,使用建筑士称号的;超出建筑士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物设计或工程监理的,可以处1年以下徒刑或30万日元以内的罚款。

二、日本土木设计技术者资格制度
(一)日本土木设计技术者资格制度概况
日本土木设计技术者资格制度包括两种制度即:技术士制度和RCCM制度。
技术士制度是一种国家资格制度;由日本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实施。该项制度是根据日本《技术士法》的规定,于1957年创设的。目前,日本建设部门的技术士只有16000人,平均年龄为42岁。
RCCM制度是一种民间资格制度,由日本建设コンサルヌンツ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该项制度是由于技术士 标准高、人数少,根据实际需要,于1991年创设的。
(二)日本技术士
日本技术士分为两级即技术士补和技术士。
1.日本技术的考试和注册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技术考试。
(1)从事技术士方面业务有7年以上实践经验者;
(2)技术士补从事相关业务4年以上实践经验者。
成为技术士补也应通过相应考试并经注册。
技术士分属于9个部门,每个部门的技术士的考试科目不同。考试采用笔试和口试。
考试合格后,应向国务大臣科学技术厅长官指定的注册机关日本技术士会登记注册,方可成为技术士。
2.日本技术士的执业
(1)日本技术士的业务范围
日本技术士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①公共事业的事前调查、规划、设计管理;
②地方公共团体的监查业务的技术调查、评价;
③为裁判所进行的技术鉴定;
④对银行的融资对象所进行的技术调查、评价;
⑤中小企业的技术指导;
⑥大企业先进技术引进谈判。
日本技术士的权利主要是享有名称专有权。违反者,受到相应处罚。
日本技术士的义务有:保持信誉、保守秘密等。
注册不是从事士木工程设计的必要条件。大型土木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必须由经注册的技术士来承担;一般土木工程的设计、施工,是否由技术士承担,由业主在签订合同时予以确定,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三)RCCM资格
RCCM资格制度的管理机构是RCCM资格制度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由日本建设了有コンサルヌンツ协会(社团法人)负责。
RCCM资格的认定是调查、设计等业务一般管理技术能力和专门领域的技术能力的书面考试的评价,注册部门注册资格的认定。
只有大学毕业后,有13年以上实践经验者,方可允许参加考试。考试采用笔试方法。
考试合格后,经过日本建设コンサルヌンツ协会(社会法人)的注册,方可获得RCCM称号。RCCM资格每四年登记一次。
日本的土木工程,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由具备何种资格的人设计有效,而是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的合同约定由何种资格的人来设计,既可以是由技术士来设计,也可以是获得RCCM称号的人来设计。
通过这次考察,我们对日本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健全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日本在这方面许多做法,值得中国借鉴与学习,我们体会主要有:
一、重视建筑师、工程师方面的法制建设
日本十分重视建筑师、工程师的立法工作,有十分完备的建筑师、工程师法律体系,并且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
日本于1950年5月24日,颁布实施了《建筑士法》,并随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与《建筑士法》相配套,以制定了《建筑士法施行令》(1950年6月22日政令201号)、《建筑士法施行规则》(1950年10月31日建设省令第38号)等法规。日本于1973年制定了《技术士法》,与《技术士法》相配套以制定了《技术士法施行令》(1973年)、《技术士法施行规则》(1974年)、《技术士审议会令》等法规。几十年来,日本正是根据这些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日本建筑士、技术士的注册制度。
日本这种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和完善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做法,值得中国学习。目前,我国建筑师注册制度的立法工作已取得很大的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已于1995年9月23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也已颁布施行。但这还不能适应依法管理的需要,必须尽快制定《注册建筑师法》和注册工程师方面的法规。以提高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二、对建筑师工程师资格的确认,重视其学历教育,但更注重其实践经验
日本是发达国家,其国民的教育素质也很高。尽管如此,日本对建筑师、工程师资格的确认。重视学历教育,但更注重其实践经验。例如:建设大臣确认与一级建筑士考试资格条例同等的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可以参加一级建筑士考试;没有学历,有7年以上实践经验者,可以参加二级建筑士考试;没有学历,有7年以上实践经验者,可以参加技术士考试。
日本《建筑士法》、《技术士法》做出如此明确确定,值得中国建筑师、工程师注册方面立法的借鉴。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民教育的普及程度不高,更应注重参加考试人员的实践经验,鼓励自学成才,不能将没有学历而又有真才实学的人员排斥在考试门外。
三、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实施,既要明确政府的职责,又要发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
日本《建筑士法》、《技术士法》明确规定,建筑士、技术士的考试、注册、执业等管理,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对考试等具体事务可以委托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实施,注意发挥它们的作用但必须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日本这种既明确政府的职责,又要发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用的做法值得中国借鉴。目前,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切实需要转变职能,应在严格标准,加强监督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政府主管部门将具体事务委托给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这样,既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又符合中国政府的机构改革的方向。
 

录入:小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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